仿制药开发的专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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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仿制药开发的专利问题

  • 点击: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1-16    本站论坛
背景
  ▲去年10月,在法国参加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我国3家医药
化工贸易企业的6位工作人员曾被扣押在当地。这3家企业在展会上交
易的原料药利莫纳班被法国赛诺菲—安万特公司指控侵犯了专利权。
  ▲中国贸促会国际联络部副部长赵振格最近说,中国加入WTO以
来,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每年都在增长,中国企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
额已经超过100亿美元。中国企业在知识创新的转化、治理和应用上
还有缺陷。在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下,很多中国企业尚未完
全觉醒。

  去年10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参展的3家
中国医药化工贸易企业因将法国Sanofi-Aventis(赛诺菲-安万特
)公司创制、刚刚在英国上市的减肥新药利莫纳班(rimonabant,商
品名Acomplia)作为参展品在会上兜售而被指控涉嫌侵犯专利权,陷
于尴尬境地。
  该产品的基本(原始)专利为US5624941,专利优先日1992年6月
23日(法国)。经检索,Sanofi-Aventis公司于1994年12月1日和19
96年12月6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N-哌啶子基-5-(4-氯
苯基)-1-(2,4-氯苯基)-4-甲基吡唑-3-甲酰胺,其制法
和药物组合物》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ZL94119030.7)。在权利要求
书中权利人对N-哌啶子基-5-(4-氯苯基)-1-(2,4-氯苯基
)-4-甲基吡唑-3-甲酰胺(即利莫纳班)、其多种药用酸加成盐
及溶剂化物、它们的制备方法、药物组合物、含药物组合物和赋形剂
的各种制剂,以及治疗用途都作了说明,可见即使其他企业在国内生
产利莫纳班原料药及制剂也会受到该专利制约。
  专利保护期内药品仿制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专利保护期届满药
品即非专利药品仿制同样也需要回避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的基本特性
  我们知道专利有三个特性:1.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2.地
域性:哪国授权,哪国有效。3.时间性,即权利保护期。不同国家、
不同时代有差异。有的国家专利保护期可以延长补偿期。
  排他性对专利持有者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而地域性和时间性
则对专利持有者的权利作了限制。在国内开发那些没有在我国申请、
获得授权的药品不涉及专利侵权。仿制保护期届满的药品即所谓的非
专利药更是合法的。
  笔者从事产品选题和项目评估工作,经常见到在向SFDA申报的一
些仿制产品,原创公司已经在我国申请专利,甚至获得授权。根据20
05年5月起执行的《药品注册治理办法》,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
专利权纠纷的,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治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如涉及侵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据治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文号。因此确切把握
药品专利的地域、时效等法律状况十分重要。

  对专利地域和时效要了如指掌
  相比其他产业,医药行业专利要复杂得多。药品开发投入巨大,
耗时漫长,一旦有重要发现,研发者必定倾力运用周密的专利策略对
成果严加保护。
  大凡新药专利申请通常采用如下策略:最先申请某结构通式的基
本化合物专利、化合物制备方法专利,其后是结构相对具体的代表性
化合物专利,然后该化合物衍生物专利、化合物中间体专利,继之以
药物组合物专利、药物制剂专利、药物用途专利。这样从基本化合物
专利到制剂专利的申请时间跨度可达十几年乃至二十几年,保护期自
然更长。这些专利实际也是对产品深入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创新和发现
的积累,组成一个专利保护网络。
  另外,必然会将同一项发明在利益相关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提出申
请,获得专利保护。相同内容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的专利组成专利
家族。
  了解某药品专利的法律状况首先得知道其原始专利。在《Pharma
projects》、《Ensemble》及《TheMerckIndex》、《CombinedChemi
calDictionary》等数据库或印刷出版物中基本上每个药品信息中都
列有原始专利、专利持有者、专利优先日和授权日等内容。从原始专
利可以检索到其专利家族,从而把握专利覆盖的地域范围。
  专利保护有时间性,本文涉及的都是发明专利。我国的保护期为
申请日起20年。美国则自申请日起算20年为止,为保障原开发药厂的
权利,若原开发药厂就该专利药正申请新的专利时,其专利权将可延
长。原保护期先为17年,届满后可以多次申请延长。2003年FDA的Med
icare新规,限制原创制药公司只能获得一次30个月市场独占权延长
期。欧盟国家专利保护期为20年,同时规定,自1993年1月2日后的药
品专利在获得有关卫生部门的生产许可后,假如保护期剩余期限不足
15年,可以延长5年。日本为申请日起20年,可有5年延长期。韩国从
申请日起至20年之日为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
年。
  了解专利申请时间、优先日或授权日就可以大致估计该专利保护
期届满时间,由于还涉及保护期的延长,难以推算确切时间。
  检索专利的法律状况可以及时了解专利的地域性和时效性。从De
rwent的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可以检索专利的法律状况。

  专利保护期届满品种的开发
  在网上或专业出版物中经常可以见到某某药品专利保护期届满之
类信息,其后一些单位往往会紧追不舍,积极投入开发。其实在项目
启动之前应该对产品的专利状况作审慎的调查。
  所谓“某某药品专利到期”,其实是一句省略语,指的是某药品
特定专利保护期届满,多半情况下是指其基本化合物专利即原始专利
保护期届满。创制公司为保护其发明成果会不遗余力。以普伐他汀为
例,三共公司为普伐他汀构筑了有54篇专利组成的保护网络,内容包
括普伐他汀制备、分离精制、普伐他汀盐、制剂配方、多种治疗用途
等。
  在仿制所谓的“专利到期”药品前,依然应该对该品种的专利作
系统调查,对原创公司的后续专利(往往会覆盖原始专利的部分权利
要求)和其机构就该产品申请的相关专利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进行
认真分析,避免陷入专利纷争。

  专利检索有技巧
  无论是要仿制专利保护期内或是保护期届满的药品,都需要对专
利进行系统检索。中国专利检索似乎需要更多“技巧”。在这里也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及律师,乃至申请人提出几点建议。
  中国专利检索可以通过多个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
网页界面相当清楚,检索时鼠标点中某一途径还能跳出文字提示,不
能不说制作者费了匠心,然而笔者在实践中感到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检索专利经常使用的途径是由“名称”及“申请(专利权)人”
开始,然而外文名称是不被接受的。这给药品、农药等专利检索带来
了很大麻烦。药品、农药等尽管有规范名称(医药有国际通用名),
但很多专利文书中命名不一致,如头孢克洛和头孢克罗实为一物。外
国机构的名称更是随意书写,譬如Ciba-Geigy有希巴-盖吉和汽巴
-嘉基。英国AstraZeneca公司在我国有分支机构,注册的中文企业
名为“阿斯利康”,而在其申请的中国专利文书中却有写成“阿斯特
拉曾尼卡”的。从前者可以检得发明专利208条,后者名下有发明专
利499条。说不定还有音译的其它名称。还有,检索时空格、短横线
(半格,全格)不同,所得到的检索结果大相径庭。稍不注重,就有
可能造成漏检。一般人想要完整检索真得煞费苦心,即使是专业人员
或技术高手也难保遗漏。倘若因为漏检而冒犯他人权利岂不冤枉。
  申请专利目的自然是“占山为王”。占据了地盘,应该公告天下,
尽可能让他人知晓并方便他人知晓。专利应该是技术“壁垒”而不要
成为“陷阱”或“地雷阵”。当然,上述情况应该不是申请(专利权
)人故意所为。但是非故意的“侵权者”更不愿意置身于专利诉讼中。

转自: 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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