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分型的法医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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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分型的法医学应用

点击:   作者:   来源:  时间: 1970-01-01  本站论坛

在国内外交流日益广泛的今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医DNA检索系统是公安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加入WTO的要求,建库是大势所趋。到2002年底,我国省、地、市公安局已建立了100多个DNA实验室,全国公安系统DNA实验室办理的各类案件达十万余件。从公安部到各级公安机关,很多单位都开展了罪犯DNA数据库的相关研究工作,逐步尝试建立罪犯DNA数据库。这些都为建立国家法医DNA检索系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该检索系统包括:未破案件现场生物检材库、嫌疑人DNA分型数据库,失踪人员库及打拐数据库。对各种案件现场提取的血痕、精斑、唾液等生物检材进行DNA分析,结果录入后与嫌疑人数据库进行自动比对。如信息比对成功,嫌疑人的有关资料就能自动显示,直接为侦破提供线索;数据没有匹配结果,则将数据入库,为日后缩小侦查范围服务。还可通过DNA数据库对碎尸、人员失踪及拐卖人口等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身源认定。虽然建立法医DNA检索系统需要大笔专项资金投入,但从投入与效益综合考虑,社会效益是显著的,最终还是节省了办案经费。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DNA检验技术标准化是建立DNA数据库的前提,基础和保证,而选择多态性高的遗传标记系统及稳定可靠的检测方法是制定DNA检验技术标准的重要环节。美国联邦调查局推荐的Profiler Plus和Cofiler试剂盒中的13个STR基因座(即CODIS位点:D3S1358、vWA、FGA、D8S1179、D21S11、D18S51、D5S818、D13S317、D16S539、TH01、TPOX、CSF1PO、D7S820)分别被欧洲,美洲国家用于法医学个体识别和DNA数据库的构建。在我国,CODIS位点也被用于构建“中国罪犯DNA数据库模式库”。由于使用的基因座数目及检测方法均是与国际接轨,从而为以后中国法医DNA检索系统与国际接轨打下基础。



目前我国开展DNA法庭科学研究与检验虽已十余年,但现有的DNA实验室数量和规模远不足建立全国数据库需要。规划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复论证,慎行实施,合理布局设立DNA检测实验室,加强规范管理。首先要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DNA检测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该等实验室是将来建立和使用全国DNA数据库的基础,也是重要的应用和管理部门。其次,重点抓好大中城市已建立或正着手建立DNA实验室的指导和管理,做到实验室设置科学,符合实验室建设标准,防止出现不达标室。对所有新建DNA实验室,要依照标准严格审批,既要重视建室数量,更要重视建室质量,这是建立全国DNA数据库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积累。在统一技术标准和严格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建库用库的积极性,不断摸索和完善经验,并严格按照标准输入全部数据,逐步完成全国DNA数据库的建设。本研究的主旨就在于对局部地区的罪犯群体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初步结果,以证明其可行性。
招标或组织计算机一流人才开发数据库软件,必要时,也可以考虑论证引进国外先进的软件系统。
在我国,由于各地法医DNA实验室成立先后不一,各地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参差不齐,为保证DNA检验质量和适应建库任务的要求,必须对在岗和将即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
美国建立CODIS也有渐进和改进的过程,其中有成效,但也有改进所必须承受的付出。1995年建库采用的检验方法为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FLP);1999年建库时才执行FBI推荐的联合DNA索引系统(CODIS)的13个STR基因座的标准;据悉,目前美国FBI拟改用16个STR基因座的标准。在该国DNA数据库技术标准递升和重新建库的过程中,当然包括摸索和走弯路的过程,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必须的,也是可观的。由于生命科学、计算机和生产高精密分析仪器等技术的飞速发展,直接影响到DNA检验技术应用,因此,我们只有在该专业技术方面加强与上述国家的交流,在借鉴前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建库,才能在保持我国DNA检验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同时把付出的代价降到最小。
构建罪犯DNA数据库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储存在数据库中信息的隐私和安全。血液样本包含有个人的遗传信息,处置不当,会对个人和家庭不利。我们选用的13个 STR基因座的遗传信息与疾病无关,与遗传体质无关,仅用于个体识别。对这方面立法需要解决的是 DNA分型数据的使用权限问题,即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调用库内数据。
未破案件现场遗留物、犯罪嫌疑人DNA数据库不得少于9个STR基因座(最好是13个STR基因座);无名尸DNA数据库不得少于13个STR基因座。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对所有入库样品均进行国际刑警组织推荐的13个STR基因座的检验,便于今后与国际接轨。同时,入库样本的检验工作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每次分析时都必须带有已知阳性样品、试剂空白对照及标准等位基因阶梯。分型结果需经两名技术人员单独分析、核对后再进行数据转移;拟入库数据与检测图谱再次核对无误后才能录入数据库。对于比对成功的样本应该将其备检样品交送第三者进行复核检验,得出一致的检验结果后方可报告结果。
(四)DNA数据库检索系统的意义
现代刑事犯罪理论认为:接触就会遗留痕迹。而暴力罪犯存在再次或多次犯罪的倾向。如果在暴力罪犯第一次被指控罪名成立时采样分析其DNA数据,当其再次犯罪时,只要在现场遗留有生物检材,就可对该生物检材进行DNA分析,在数据库内检索比较结果即可为侦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带黑社会性质、涉毒、涉枪、流窜作案以及网络犯罪日益突出,形成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犯罪走势,其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集团化、专业化、无序化极大地增加了侦查难度和社会管理难度。因此,建立犯罪倾向的犯罪学遗传基因平台成为法医遗传学领域的新课题。通过收集有犯罪记录人员(二劳人员、吸毒贩毒人员、收容收教人员)的DNA样本,进行各项有犯罪倾向的遗传基因研究,如药物成瘾基因、药物敏感或耐受基因、暴力倾向基因、性犯罪基因的分子遗传机制研究,进行基因定位、遗传连锁分析及相关性分析,并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丰富和发展法医分子遗传学和犯罪学的交叉研究,可为社会管理、治安控制提供有效的遗传学资料。
随着DNA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在法医工作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从亲子鉴定到同一认定,这一技术不断为公安侦查和法庭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证据。伴随该项技术的不断完善及其标准化程度的提高,建立罪犯DNA数据库已成为法医物证分析最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建立我国的法医DNA检索系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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